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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安爱众: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2  

                        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 18 号百扬大厦 11 楼邮编:610000
              11F,SquareOne,No.18 Dongyu St.,Jinjiang District,Chengdu,PRC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B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062 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的委托,指派田原律师、龚星铭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广安爱众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
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广安爱众董事会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2022 年 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刊登
了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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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通知及补充公告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
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3 项,分别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2.00   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01   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2.02   票面金额和价格;

             2.03   发行对象;

             2.04   债券期限;

             2.05   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

             2.06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2.07   募集资金用途;

             2.08   上市安排;

             2.09   担保安排;

             2.10   承销方式;

             2.11   决议有效期 ;

             2.12   公司的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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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 14:30 时在广
安市广安区凤凰大道 777 号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 C 栋 5 楼 9 号会议室
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440,533,426 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 36.30%。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8,554,866 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 0.14%。即通过网
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10 名,代
表广安爱众股份 449,088,292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36.4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广安爱众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正军先生主持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广安爱众股票的股
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
的人员包括广安爱众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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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非关联交易、普通
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所审议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
就议案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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