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四川省广安爱众新能源技术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让广安国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鉴于国充新能源对广安充电市场整合有限,外部拓展困难。公司控股股东爱 众集团拟利用自身优势布局整合广安充电桩运营市场,为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 经多次多方商议,爱众新能源拟转让其持有的国充新能源 49%股权给爱众集团, 此次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 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