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认为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经审阅刘经文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刘经文先生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副 总经理和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经文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李光金、张亚光、唐海涛、杨记军 202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