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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机械:嘉源律师关于建设机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F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Avenue,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3-229 号

敬启者:

    根据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与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本所作为陕
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建设机械员工持股计划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律师已对建设机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性、具体内
容、应当履行及已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听取了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陈述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1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建设机械如下保证:建设机械已经向本所提供
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
无遗漏和/或误导。经本所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资料、陈述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建设机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言及涉及的重大法律
问题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必要的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据
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独立地对建设机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及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建设机械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经办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建设机械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建设机械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机械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1]264号文批准,于2001年12月8
日,由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实施债转股的
同时,联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新建设机械设
备有限责任公司及王永、王志强两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2001年12
月8日,建设机械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15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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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机械已经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90号文核准,建设机械于2004年6月22日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建设机械
的股份总数为14,155.6万股,注册资本为14,155.6万元。

    建设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04)第158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上[2004]105号文同意,建
设机械公开发行之股票于2004年7月7日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建设机械,证券代
码:600984。

    3、建设机械依法存续

    (1)建设机械现时工商登记概况如下:

    名   称: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新城泾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军

    注册资本:玖亿陆仟陆佰玖拾伍万陆仟捌佰陆拾伍元

    经营范围:工程机械、建筑机械;起重机械成套装备、矿山机械成套装备、
金属结构产品及相关配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动车辆(小轿车除外)的研发
及销售;化工机械与设备的生产;质检技术服务;本企业自产成套装备安装、调
试、维修;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的维修;原
辅材料、设备的购销;油漆及稀料的销售(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等专控除
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8日

    营业期限:2001年12月8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66297M

    (2) 建设机械现行章程第七条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
    (3) 经核查,建设机械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 经核查,建设机械不属于禁止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特定行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建设机械是依照《公司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建设机械已经依法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

    3、建设机械具备实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依照《指导意见》之规定,对建设机械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

    1、建设机械董事会在制定及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已严格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
合《指导意见》一(一)项之规定。

    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明确了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符合《指导意见》一(二)项
之规定。

    3、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明确了风险自担的原则,员工参与持股计划自负
盈亏、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一(三)项之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的正式员工,符合《指
导意见》二(四)项之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
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符合《指导意见》二(五)(1)
项之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符合《指导意见》二(五)(2)项之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
符合《指导意见》二(六)(1)项之规定。

                                    4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指导意见》二(六)(2)项之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
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行使股东权利,该等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二(七)项之规定。

    10、建设机械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
征求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三(八)项之规定。

    11、经审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
意见》三(九)项之规定。

    1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
行融资,融资资金与持有人实缴出资资金的杠杆比例不超过1:1,符合中国证监
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
31号)之规定。

    1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建设机械第二大股东柴昭一出具承诺书,
自愿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出资资金提供保本承诺。该项承诺是其本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建设机械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且
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21年6月25日,建设机械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充分征求了意见,会议经过表决,一致同意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2021年8月27日,建设机械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害关系的三名董事进行了
回避;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并同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5
    3、2021年8月27日,建设机械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

    (二)     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1、建设机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建设机械召开股东大会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时,应当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且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应当放弃表决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应该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建设机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工作指引》之相关规定。

   2、建设机械员工持股计划尚须履行本法律意见书提示的相关法定程序。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建设机械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和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已于2021年8月28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并公布。

    2、建设机械董事会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
年8月28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并公布。

    3、建设机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后,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根据《指导意见》、《工作指引》之相关规定,建设机械尚须就员工持
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建设机械已经就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建设机械尚须依照《指导意见》、《工作指引》之相关规定,
就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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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建设机械具备实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建设机械制定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之相
关规定;建设机械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员工持股计划尚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建设机械董事会尚须依照《指导意见》、《工作
指引》之相关规定,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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