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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赤峰黄金:赤峰黄金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2022-11-15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二〇二二年【】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 3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 5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 6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 8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 9

第八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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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

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款》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赤峰

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以财务监

督为核心,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

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

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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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

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职工监事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

免;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

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公司财务;

    (三)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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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

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 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八)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临时提案;

    (九) 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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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

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

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

到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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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连续二次不

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其他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如监事会采用通讯召开监事会会议,该议案的草案可以书面方式

(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邮递、或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

位监事,如果有关书面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

容相同的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有关决定的法定人数,并

以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

集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包括举行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出

通知的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

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书面、邮递或电子邮件等。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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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

或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

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二名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材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依前述规定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

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

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

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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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

通过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

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事机构保

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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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第三十七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

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

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

时股东大会或向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

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规

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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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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