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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赤峰黄金:赤峰黄金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5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安杰(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公告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说明。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甲 7 号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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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3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统计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4,628,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106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
    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9,521,36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21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
限公司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时间

     2.03 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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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发行规模

     2.05 GDR 在存续期内的规模

     2.06 GDR 与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转换率

     2.07 定价方式

     2.08 发行对象

     2.09 GDR 与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

     2.10 承销方式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8.《关于制定<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瑞
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9.《关于制定<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4.2 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本所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现场参会的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3 时结束。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4.4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至议案 2、议案 4 至议案 9 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时就上述议案对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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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5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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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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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   航                                  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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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