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宝丰能源 股票代码:600989.SH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ingxia Baofeng Energy Group Co., Ltd. (住所:宁夏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源”、“本公司”或“发 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 公司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 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 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3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处理。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 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 意见和建议的便利。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 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宝丰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5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亦为董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 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3、东毅国际(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聚汇信、智信合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7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博润天成、盛达润丰、易达隆盛、银海嘉汇、新余宝璐、银安信通、时 间创业、博聚广汇、智德汇、瑞德恒通、智合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党彦峰(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8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樊世荣、张长利(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刘元管、高建军、卢军、雍武、周凤玲、陈兆元、王敏、计永锋、吴剑 峰、马元坤(以上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9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 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相关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宝丰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宝丰集团关于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的承诺见本上市公告 书上文中“(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之“1、发行人控股股东宝丰集团承诺”相关内容。 发行人控股股东宝丰集团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披露作出的承诺如下: 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 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单位/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 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10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承诺 实际控制人党彦宝关于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的承诺见本上市公告书上文 中“(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 定及限售的承诺”之“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亦为董事)承诺”相关内 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承诺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披露作出的承诺如下: 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 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单位/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 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3、东毅国际(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东毅国际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的承诺见本上市公告书上文中“(三)本次 发行前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之“3、东毅国际(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相关内容。 东毅国际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披露作出的承诺如下: 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 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单位/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 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11 (五)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 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定期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 施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 议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相关预案履行 义务人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 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2018 年修订)》、《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1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3 个交 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且不超 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3 个交 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20%。 3)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3 个交 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13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公司将及时充分披 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有权自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津贴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如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 股价的方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公 司将及时充分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公司有权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 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和薪酬、 津贴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因此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 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六)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 回购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集召 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 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 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 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其中前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 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5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 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 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 案投赞成票。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 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的,同时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 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同时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 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七)中介机构关于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 16 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 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承诺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 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 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17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单位/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 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单位/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 行人公告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 投资者合法权益: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 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公告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安排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1、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 (1)针对关联交易 18 为规范关联交易、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的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中制定了如下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非关联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及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制定了《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及《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及回避表决制度,建立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 (2)针对信息披露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针对投资者沟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对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沟通的方式、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投资者能多渠道、 多层次地与公司进行便捷、有效的沟通。 19 2、发行人、发行人治理层及实际控制人为防范类似情况,保护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相关承诺 (1)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为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向发行人出具了《关 于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尽量避 免、减少与宝丰能源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本人将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宝丰能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 相关批准手续;本人承诺不利用宝丰能源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 宝丰能源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宝丰能源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宝丰能源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 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宝丰能源造成的实际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为保障发行人的利益,向发行人出具了《不占用发 行人资金的承诺》,承诺“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资金被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及其 下属企业也不存在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2、本人未来 不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关联方变相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也不会由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违规提供担保;3、如果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 成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相应损失。” (2)发行人治理层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向发行人 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 属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宝丰能源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本 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宝丰能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 并严格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本人承诺不利用担任宝丰能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宝丰能源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宝丰能源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宝丰能源或其他股东的权益 20 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宝丰能源 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782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78 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5 月 16 日 3、股票简称:宝丰能源 4、股票代码:600989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733,336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73,336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 发行的 73,336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9 年 5 月 16 日起上市交 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 Ningxia Baofeng Energy Group Co., Ltd. 3、注册资本 : 660,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 : 刘元管 5、成立日期 : 2005 年 11 月 2 日(2013 年 12 月 17 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 6、住 所 : 宁夏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7、邮政编码 : 750411 8、电 话 : 0951-5558073 9、传真号码 : 0951-5558030 10、互联网网址 : http://www.baofengenergy.com/ 11、电子信箱 : bfny@baofengenergy.com 12、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3、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洗选、焦化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按相关许 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甲醇、烯烃生产及相关化工产 品(聚乙烯、聚丙烯、甲醇、纯苯、混苯、二甲苯、非芳烃、 重苯、改质沥青、蒽油、工业萘、洗油、轻油、脱酚酚油、 粗酚、混合 C5、轻烃、混合烃、1-丁烯、MTBE、重碳四、 丙烷、液氧、液氮)的生产销售;焦炭(煤)气化制烯烃及下游 产品项目建设;煤矿矿用产品生产,矿用设备维修;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以上经营范围凭相关许可和 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14、主营业务 :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现代煤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23 15、董事会秘书 : 黄爱军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任职 本届任职期间 党彦宝 男 董事长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 刘元管 男 董事、总裁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 高建军 男 董事、常务副总裁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 卢 军 男 董事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 雍 武 男 董事、副总裁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1 月 周凤玲 女 董事、财务总监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1 月 梁龙虎 男 独立董事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1 月 郭瑞琴 女 独立董事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1 月 赵恩慧 女 独立董事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1 月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任职 本届任职期间 夏 云 女 监事会主席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 柳怀宝 男 监事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11 月 何 旭 男 职工代表监事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11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任职 任职期间 刘元管 男 总裁 2012 年 8 月至今 高建军 男 常务副总裁 2012 年 8 月至今 刘纯贵 男 副总裁 2016 年 11 月至今 陈兆元 男 副总裁 2012 年 9 月至今 王 敏 男 副总裁 2011 年 4 月至今 雍 武 男 副总裁 2014 年 3 月至今 计永锋 男 副总裁 2016 年 11 月至今 吴剑峰 男 副总裁 2018 年 7 月至今 24 姓名 性别 任职 任职期间 马元坤 男 副总裁 2018 年 10 月至今 鲁建春 男 副总裁 2018 年 10 月至今 周凤玲 女 财务总监 2016 年 3 月至今 黄爱军 男 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4 月至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债券, 持有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量(股) (股) (%) 1 党彦宝 董事长 552,000,000 4,493,436,473 68.8012 2 刘元管 董事、总裁 - 2,800,000 0.0382 3 高建军 董事、常务副总裁 - 3,000,000 0.0409 4 卢 军 董事 - 3,000,000 0.0409 5 雍 武 董事、副总裁 - 510,000 0.0070 6 周凤玲 董事、财务总监 - 680,000 0.0093 7 梁龙虎 独立董事 - - - 8 郭瑞琴 独立董事 - - - 9 赵恩慧 独立董事 - - - 10 夏 云 监事会主席 - 1,100,000 0.0150 11 柳怀宝 监事 - 500,000 0.0068 12 何 旭 职工代表监事 - 630,000 0.0086 13 刘纯贵 副总裁 - - - 14 陈兆元 副总裁 - 1,500,000 0.0205 15 王 敏 副总裁 - 2,000,000 0.0273 16 计永锋 副总裁 - 1,100,000 0.0150 17 吴剑峰 副总裁 - 500,000 0.0068 18 马元坤 副总裁 - 2,000,000 0.0273 19 鲁建春 副总裁 - - - 20 黄爱军 董事会秘书 - - - 25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宝丰集团,宝丰集团持有公司 260,847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 司股本总额的 35.57%。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党彦宝,党彦宝直接持有公司 55,200 万股股份,并通过宝丰集 团及东毅国际间接持有公司 449,343.65 万股股份,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 504,543.65 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68.80%。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660,000 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73,336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量(万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 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宝丰集团 260,847 39.52% 260,847 35.57% 36 个月 东毅国际 200,000 30.30% 200,000 27.27% 36 个月 党彦宝 55,200 8.36% 55,200 7.53% 36 个月 博润天成 24,250 3.67% 24,250 3.31% 12 个月 盛达润丰 21,000 3.18% 21,000 2.86% 12 个月 易达隆盛 20,870 3.16% 20,870 2.85% 12 个月 银海嘉汇 20,175 3.06% 20,175 2.75% 12 个月 新余宝璐 15,750 2.39% 15,750 2.15% 12 个月 聚汇信 12,500 1.89% 12,500 1.70% 36 个月 银安信通 7,500 1.14% 7,500 1.02% 12 个月 时间创业 5,500 0.83% 5,500 0.75% 12 个月 党彦峰 3,680 0.56% 3,680 0.50% 36 个月 博聚广汇 2,550 0.39% 2,550 0.35% 12 个月 智德汇 2,253 0.34% 2,253 0.31% 12 个月 瑞德恒通 2,047 0.31% 2,047 0.28% 12 个月 智合汇 1,996 0.30% 1,996 0.27% 12 个月 26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量(万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 股) (万股) 智信合达 1,682 0.25% 1,682 0.23% 36 个月 樊世荣 1,200 0.18% 1,200 0.16% 12 个月 张长利 1,000 0.15% 1,000 0.14% 12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73,336 10.00% 无锁定期 合计 660,000 100% 733,336 1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结束后、上市前 A 股股东总数的户数为 615,955 户,前 10 名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后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宝丰集团 260,847 35.57% 2 东毅国际 200,000 27.27% 3 党彦宝 55,200 7.53% 4 博润天成 24,250 3.31% 5 盛达润丰 21,000 2.86% 6 易达隆盛 20,870 2.85% 7 银海嘉汇 20,175 2.75% 8 新余宝璐 15,750 2.15% 9 聚汇信 12,500 1.70% 10 银安信通 7,500 1.02% 合计 638,902 87.01% 2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73,336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12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7,333.60 万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66,002.40 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7.36 万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229.34 万股,合计 236.70 万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32%。 五、发行后市盈率:22.07 倍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15,496.32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 61004853_A01 号 《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5,496.32 万元。根据安永华明(2019)验 字第 61004853_A01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1,886.79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09.43 3 律师费用 1,231.13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652.54 5 发行手续费 216.43 合计 15,496.32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21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 数计算)。 28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00,000.00 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96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 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0 元(按本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安永华明对本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 61004853_A01)。公司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采购价格、主要 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 情形。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 信息”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 2019 年 1-3 月份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 2019 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 单独披露。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9 年 3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变动(%)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流动资产(元) 2,794,012,452.70 2,275,734,165.99 22.77% 流动负债(元) 7,972,610,612.22 7,480,327,744.71 6.58% 资产总额(元) 28,348,941,219.11 26,829,154,281.86 5.6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14,714,993,157.71 13,682,580,916.58 7.55% 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2.23 2.07 7.71% 每股净资产(元/股)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 1-3 月 项目 变动(%)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总收入(元) 3,194,153,755.10 3,121,843,983.51 2.32% 营业利润(元) 1,185,335,411.46 1,042,458,715.63 13.71% 利润总额(元) 1,189,788,141.10 947,493,872.99 25.5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1,020,422,056.67 816,826,252.69 24.93% 净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932,132,805.94 895,983,064.44 4.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30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2 25.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1412 0.1358 3.98%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7.19% 6.87% 0.32%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6.59% 7.51% -0.9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879,765,721.35 612,032,636.29 43.74% 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13 0.09 43.74% 现金流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且未经年化处理。 2019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以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相比于 2018 年 1-3 月增长了 43.74%,主要原因是 2019 年 1-3 月办理了 缓征税款,支付的各项税费的现金流出相比 2018 年 1-3 月减少了约 2.97 亿元, 导致 2019 年 1-3 月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他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不存在同比变动超过 30%的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 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 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 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 2019 年 1-6 月的 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3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 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 族自治区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公 司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简称“乙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41301100011904220138。该专户仅用于焦炭气化制 60 万吨/年烯烃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32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曾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33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 公司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简称“乙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405011001000968888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焦炭气化制 60 万吨/年烯烃项目的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曾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34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景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 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简称“乙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0860000194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焦炭气化制 60 万吨/年烯烃项目及偿 还银行借款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35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曾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36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37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9 年 4 月 30 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8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3977 传真号码 : 010-60833083 保荐代表人 : 黄超、曾春 项目经办人 : 吴鹏、秦竹舟、程铖、彭程、沈明、李宁、秦镭、卿圣宇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5 日 39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暨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之盖章页)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暨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