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能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25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01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73,336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11.12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815,496.3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5,496.32 万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 800,000.00 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 61004853_A01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一)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账户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41301100011904220138
专户金额:200,000 万元
用途:用于焦炭气化制 60 万吨/年烯烃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账户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4050110010009688888
专户金额:502,996.32 万元
用途:用于焦炭气化制 60 万吨/年烯烃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
账户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08600001941
专户金额:100,000 万元
用途:用于焦炭气化制 60 万吨/年烯烃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的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以下简称
“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焦炭气化制 60 万吨/年烯烃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的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曾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十二)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