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能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核查意见2019-05-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宝丰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对宝丰能源使用募集
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2 号文)核准,宝丰能源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73,336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12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5,496.3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800,000.00 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宝丰能源上述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验字
第 61004853_A01 号《验资报告》。宝丰能源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
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 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焦炭气化制 60 万吨/年烯烃项
1 1,527,887.54 740,000.00
目
1
2 偿还银行借款 — 60,000.00
合计 1,527,887.54 800,000.00
三、使用银行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具体偿还方案如下:
序 借款金额 借款年利率 本次偿还金额
借款银行 借款期限
号 (万元) (%) (万元)
1 民生银行 20,000.00 2018.10.12-2019.10.12 5.655 20,000.00
2 民生银行 10,000.00 2018.10.16-2019.10.16 5.655 10,000.00
3 交通银行 10,000.00 2019.1.29-2020.1.27 5.220 10,000.00
4 工商银行 20,000.00 2018.12.27-2019.12.12 4.785 20,000.00
合计 60,000.00 60,000.00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宝丰能源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议案》,同意宝丰能源使用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偿还银行借款。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偿还银行借
款,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表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为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偿还银行借款。
(二)监事会意见
宝丰能源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使用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偿还银行借款,能够降低宝丰能源财务成本。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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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
用的表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宝丰能源使用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偿还银行借款。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宝丰能源使用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偿还银行借款事项已经宝丰能源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宝丰能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偿还
银行借款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宝丰能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偿还银行借
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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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 超 曾 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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