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能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9-12-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
行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源”、“上市公司”、“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规范运
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超、曾春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9 年 12 月 25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黄超、吴鹏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自上市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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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公司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查阅公司上市以来建立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公司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宝丰能源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了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
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
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
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
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宝丰能源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
之日,宝丰能源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
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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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宝
丰能源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
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
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
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宝丰能源已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和对外投资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并与财务负责人沟通,保荐机构了解
到公司 2019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 97.47 亿元,营业成本为 54.05 亿元;2019
年前三季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8.33 亿元,较 2018 年同期增长
18.63%。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19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稳定,各项业
务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1、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2019 年 8 月 26 日,宝丰能源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了 《 关 于公 司 2019 年 度 中 期利 润 分 配预 案 的 议 案》。 公 司拟 以 总 股 本
7,333,360,000 股为基数,向限售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754544 元
(含税),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209089 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股利 2,053,340,800.00 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
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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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能源拟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 300,000,000.00 元,用于
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该捐赠事项导致公司流
通股股东应享有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减少的部分,由限售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进
行权益补偿。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决策文件及公告文件,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
长限售股锁定期事项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作
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截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收市,宝丰能源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11.12 元/股,触发承诺的履行条件。据此,上述股
东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将自动延长锁定期 6 个月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宝丰集
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党彦宝、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东毅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刘元管、高建军、卢军、雍武、周凤玲、陈兆元、王
敏、计永锋、吴剑峰、马元坤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
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焦炭、聚烯烃及精细化工产品下游应用行业众多,同时伴随国家整体经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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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波动的特征较为明显。公司主营焦炭及聚烯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未来该等产
品以及煤炭等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保荐机构提请公司
密切关注原材料成本以及焦炭、聚烯烃及精细化工产品市场价格的走势以及相关
产业政策的变化,谨慎对待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对未来
短期内价格走势做出一定的预判,从而切实把握好生产与销售的节奏,维护与下
游客户的销售关系,提高公司经营层面的抗风险能力。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宝丰能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宝丰能源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以来,宝丰能源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截至
现场检查之日,宝丰能源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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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超 曾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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