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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能源: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0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137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
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


    3、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及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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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决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2022 年 3 月 31 日 14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宁夏银川市
        丽景北街 1 号四楼会议室举行,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网络等方式参会,现场会议
        由董事、总裁刘元管先生主持。


    4、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的股票帐户卡、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和身
        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
        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2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清
         点表决情况并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表决结果为计
         算依据。


    4.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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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
         用的议案》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
         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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