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2-041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无限售股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0.1841 元(含税),限售股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0.1216 元(含 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12/26 - 2022/12/27 2022/12/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11 月 25 日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但不包括本公司回购 账户。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依据 因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已计提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款 375,000,000 元, 扣除所得税 以后因该项捐赠导致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减少 322,399,996 元,该项捐赠款用于以捐资助学为 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为了维护无限售股股东利益,公司限售股股东(包括公司控股 股东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党彦宝及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股东东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拟对无限售股股东做出全额补偿。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 公司扣除回购股份 19,543,506 股后的现有无限售股份 2,153,346,494 股,无限售股股东 分摊的捐赠金额为 94,921,564 元。计算公式为: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额=捐赠总额×(无 限售股股份数÷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份总数)=322,399,996 元×(2,153,346,494 股 ÷7,313,816,494 股)。 根据上述计算额度进行补偿后,无限售股股东每股应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41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96,431,090 元; 限售股股东每股应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16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627,513,152 元。 (3)每股平均分红计算公式 公司股本总数为7,333,360,000股,回购股份19,543,506股,回购股份不参与分配,扣除 回购股份之后的无限售股份为2,153,346,494股,因此: 无限售股股东(减去回购专户)股份总数:2,153,346,494股,每股派发现金0.1841元, 计396,431,090元; 限售股份总数:5,160,470,000股,每股派发现金0.1216元,计627,513,152元;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23,944,242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5,160,470,000×0.1216+2,153,346,494×0.1841)÷7,333,360,000≈0.14(元 /股) 公司本次分红全部为现金分红,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零,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0.1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12/26 - 2022/12/27 2022/12/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股股东,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党彦宝及其控 制的另一家公司股东东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84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4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 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94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无限售股股东每股实 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569 元,限售股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9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 10%代扣代缴 所得税,扣税后无限售股股东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569 元,限售股每股实 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94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无限售股股东每股人民 币 0.1841 元(税前),限售股每股为人民币 0.1216 元(税前)。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的,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 1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1-5558031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