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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创电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阮翰林两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
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 14:00 如期召
开。由于董事长陈信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经半数以上
董事推选,现场会议由董事张春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股份 73,481,8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1630%;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31,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634%。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1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79,313,3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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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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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
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股东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
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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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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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晓健                                 李结华



                                              _____________
                                                     阮翰林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