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 研究所转让不动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 议的《关于公司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转让不动产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认为:公司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 究所转让不动产是因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价格确定方式符合相关政策规 定,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中国电子科 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转让不动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振南 胡和水 潘立生 徐淑萍 202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