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四创电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3-1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张俊两位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4:00 如期召
开,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会议由董事张春城主持,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 9:3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68,193,0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404%。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7,793,528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75,986,59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7.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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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
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具体如下:
(1)选举王玉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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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龚杰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3)选举靳彦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具体如下:
选举邹建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后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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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卢贤榕 李结华
_____________
张 俊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