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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创电子:四创电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张俊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就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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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0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王玉宝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
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 9:3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股份数 68,193,0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4%。经核查,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1,492,752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9,685,81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0.060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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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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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审议通 过了《 关于预 计 2022 年 度日常关 联交易 的议
案》;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于
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
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8)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9 )审议通 过了《 关于续 聘 2022 年 度财务审 计机构 的议
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
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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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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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卢贤榕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张 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