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四创电子: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管理制度2022-05-28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
决策效率,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
范围内,将董事会部分职权委托经营层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三条 授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慎原则:授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合理
确定授权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
    (二)高效动态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
相对稳定,并根据行权情况、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
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三)权责统一原则:权力与责任同时发生、不可分割,
被授权对象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承担相应责任。
       (四)有效监控原则:公司对各类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授权主体报告执行情况,保障对
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三章 授权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规定,并限定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授权其他主体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事项包括一定额度或范
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可授
权事项。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方式向经营层授
权。
       第六条 公司授权总经理在一定额度或范围内审批、决
定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般性业务事项,授权内容通过《授权
委托书》予以细化明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需明确授权有效期,授权期满,
授权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出
现另有授权委托或出现受委托人职务变更的情形,授权委托
提前终止。

                    第四章 授权的管理

       第八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层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第九条 经营层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行使董事会授予的
职权。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可以总经理办公会或签批等方式
进行决策。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及要求需前置研究的事项应
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提交经营层进行决策。
       第十条 授权的依据发生变化时,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适时对授权内容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经营层根据授权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以及董
事会要求定期(年度)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执行
情况。
       第十二条 授权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会可以对授权予以调整或终止:
       (一)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
       (二)被授权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和损
失;
       (三)授权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四)公司出现较大亏损或经营状况出现其他重大不利
变化;
       (五)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竞争环境等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
       (六)根据国资监管需要、股东大会要求,或其他需调
整、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五章 授权的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
事项负有监管责任。董事会应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管
制度,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
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
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
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
度,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不得越权行事、损害公司利
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