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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创电子:四创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9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创电子”)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内幕信息时,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报备。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

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

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记职能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职能
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职能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信息知情人不得随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六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部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

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

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1: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人因工作原因,需要临时了解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如下信息:
    (请明确需求周期和具体内容)
    1、《文件名称》
    上述信息属于公司内幕信息,即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尚未对外发布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本人承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
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该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该内幕信息,不买卖公司证券,
不建议或者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承诺人:
                                              所在部门: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自然人姓名
                                                                                        亲属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
知情人     /法人名称/   知情人身   所在单    职务/岗   证件                知情日期                                              登记时间     备
                                                              证件号码                  关系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记
类型       政府部门名     份       位/部门     位      类型              (YYYY-MM-DD)                                          (YYYY-MM-DD)   注
                                                                                        名称     地点     方式   阶段     人
                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