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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四创电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3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张俊两位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00 如期召
开,会议由副董事长龚杰洪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 9:3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88,650,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294%。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34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2,544,039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3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111,195,02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2.592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
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博微长安以自有资产抵押向财
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股东中电博微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
系,已实施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
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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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卢贤榕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张    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