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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3-30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
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并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一)公司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和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编号为“BZHT2018002 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浩公司”)主合同项下 5,000.00 万元借款提
供担保。
   (三)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京
唐港支行签署编号为“冀-06-2018-028(保)”的《保证合同》,为
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润公司”)主合同项下
5,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四)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
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滦平县支行”)签署编号为
“ 13100120180034159 号”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煤化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 9,000.00 万元借款
的 51%(即 4,590.00 万元)提供担保。
  (五)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和农行滦平县支行签署编号为
“ 13100120180038016 号”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公司主合
同项下 8,000.00 万元借款的 51%(即 4,080.00 万元)提供担保。
  (六)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和农行滦平县支行签署编号为
“ 13100120180059081”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
下 8,000.00 万元借款的 51%(即 4,080.00 万元)提供担保。
  (七)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18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
行(以下简称“交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唐保字 201811004 号”
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润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6,275.00 万元。
  (八)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和交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唐保
字 201812004 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
额为 5,251.00 万元。
   (九)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过任何担
保。
   (十)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9,149.60 万元,无逾期担保,且全部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 保 。 其中 ,为子 公 司 迁安 中化煤 化 工 有限 责任公 司 提 供担 保
36,600.00 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润公司提供担保 21,609.55 万元,为
子公司承德中滦公司提供担保 17,340.00 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浩公
司提供担保 108,705.55 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泓炭素化工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 4,894.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