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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开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3-27  

                            作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本着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并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一)公司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20 年 1 月 2 日,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以下简称“交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唐保字 201912016 号”
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浩公
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3,144.00 万元。
   (三)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20 年 1 月 14 日,公司和交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唐保
字 202001006 号”的《保证合同》,为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迁安中化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36,600.00 万元。
   (四)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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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议,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开滦支行(以
下 简 称 “ 建 行 唐 山 开 滦 支 行 ” ) 签 署 编 号 为
“HTU130629300FBWB202000001”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公
司主合同项下的 6,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五)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
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滦平县支行”)签署编号为
“13100120200026589”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 9,000.00 万元借款的 51%(即
4,590.00 万元)提供担保。
   (六)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和农行滦平县支行签署编号为
“13100120200032760”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
下 8,000.00 万元借款的 51%(即 4,080.00 万元)提供担保。
    (七)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
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2020 年保字第
0821004 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公司主合同项下的 10,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八)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和建行唐山开滦支行签署编号分别为
“HTU130629300FBWB202000006” “HTU130629300FBWB202000007”
“HTU130629300FBWB202000008”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公司三个
主合同项下合计金额为 30,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九)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和农行滦平县支行签署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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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0120200049210”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
下 3,000.00 万元借款的 51%(即 1,530.00 万元)提供担保。
   (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签署
编号为“2260015022020114233BZ01”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润
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润公司”)主合同项下的 20,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十一)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滦
支行签署编号为“13080801201016002102”的《保证合同》,为承德
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 5,000.00 万元借款的 51%(即 2,550.00 万元)提
供担保。
    (十二)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和沧州银行唐山分行签署编
号为“2020 年保字第 1030002 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公
司主合同项下的 5,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十三)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和交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唐
保字 202011005 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润公司担保的最高债
权额为 6,261.00 万元。
   (十四)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过任何
担保。
   (十五)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 202,295.00 万元,无逾期担保,且全部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其中,为子公司迁安中化公司提供担保 36,600.00 万元,为
子公司唐山中润公司提供担保 26,261.00 万元,为子公司承德中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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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提 供 担 保 13,770.00 万 元 , 为 子 公 司 唐 山 中 浩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125,664.00 万元。
   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就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认真履行了相应
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做出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二)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均系为保障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提供的担保。公司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充分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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