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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07-15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捐赠事项的管理,根据《公司章程》、《省国资委
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规定》(冀国资字〔2020〕38 号),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统一管理,捐赠批准程
序以及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捐赠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类型为:向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定点援助地
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
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
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公司
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
的财产、变质及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
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捐赠
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地区、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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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
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
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
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对外捐赠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各单位对
外捐赠事项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九条 所属各单位应合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支出额,将对外捐赠支
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预算范围内的每项捐赠支出应严格履行审核备案
程序。公司年初要编制年度捐赠专项预算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
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进度等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
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履
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要履行相应
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年度
累计捐赠价值不得超过上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五。公司净利润
较上年下降、资产负债率较上年升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
大幅减少的,对外捐赠规模按照限额的 50%执行。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经
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不允许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
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执行如下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 10 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由捐
赠单位向公司综合办公室上报《对外捐赠事项审核表》,履行相关备案手
续后实施。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执行如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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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程序:
    1.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
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万分之三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上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万分之三,但不超过万分之五的,由董事会审批;
    3.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上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万分之五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外
公益性捐赠或对外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科目核算。


                     第四章    报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所有对外捐赠事项均需由申请单位根据捐赠
要求提出捐赠方案上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对公司财
务状况、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
法律事务部门就捐赠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综
合办公室负责按财务、法律意见完善方案履行备案或经公司内部相关决
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履行国资委审核。
    第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公司审核,并按照本
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报集团公司履行国资委审核:
   (一)一次性捐赠财产价值超过 10 万元的;
   (二)对同一对象连续进行三年以上捐赠的,按照单笔捐赠金额或者
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上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相应比例履
行审批手续;
   (三)河北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但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须在年度预
算范围内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按照单笔追加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
计追加金额超过上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相应比例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有符合第十五条情形的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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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
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二)对外捐赠事项审核表;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所属各单位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
件等突发事件时,需要紧急安排超出预算范围但在最高限额内对外捐赠
支出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先行捐赠,事后及时向公司综合办
公室报告,履行必要审核报备手续。


                         第五章     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将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外捐赠
事项的全程管控。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外捐赠的业务检查;财务部负
责组织开展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借对外捐赠为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
移财产,以及未按本办法程序对外捐赠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责令
当事单位追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司对外捐赠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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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对外捐赠审核表

公司名称(盖章):


    捐赠事项内容

(主要包括捐赠对象、

事由、金额、捐赠形式)


    本次捐赠金额


     本年度公司

     累计捐赠额


    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时间及意见)



                             □备案 □ 审批


         公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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