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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证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04  

						股票简称:招商证券            股票代码:600999            公告编号:2020-07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723 号文件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成功完成 A 股配股发行工作,向 A 股原股东配售 1,702,997,123 股人民币普通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704,358,537.58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683,398,830.66 元。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到
账)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 0033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
权,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华强支行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深圳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771873760513       4,000,000,0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4000022129200904974   4,000,000,0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11900068510629     4,688,698,717.58
           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子公司增资及多元化布局、
       资本中介业务、资本投资业务、补充营运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文丛、王琛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公司授权书和中信证券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7、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