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2022-03-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说明
1、2014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
议审议同意公司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016 年 9 月 27 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分阶段为招商资管新
增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招商资管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前述额度内分阶段实施或终止该项
净资本担保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招商资管提供的净资本担保
余额为 20 亿元;
2、2021年6月,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招商证券国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国际)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为
被担保人(招证国际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570
亿等值港元,其中,融资类担保不超过145亿等值港元。截至报告期
末,招证国际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协议额度合计折人民币约
241.14亿元(其中融资类约人民币62.70亿元),年末实际提贷及交易
的担保余额合计折人民币约55.97亿元。
除以上担保外,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情况;
二、上述担保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上述
担保事项予以认可;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对外担保决议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形。充分保护了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年3月27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21年度公司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5.4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如以公司的股份总数8,696,526,806股为基数测算,共计分配利润
人民币4,696,124,475.24元。
以上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
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
率计算。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合理的,符
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方案
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年3月27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1 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
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
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年3月27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召开董事会审议《关
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已按规定将该议案
资料提交给我们事先审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将按一般商务条
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
增长。
据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年3月11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关
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 基本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深圳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对2022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了预计。
二、 发表的独立意见
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将按一般商务条款
或更佳条款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
长。
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表决过程中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就《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关联
交易发表同意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年3月27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2022-2024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签署2022-2024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同意《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2-2024年行政
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之关连交易事项;
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审议该议案时,关连董事须回避表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年3月11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2022-2024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签署2022-2024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 基本情况
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往与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上市规则定义)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不时的联系人之间发生行政采购交易,且该等交
易预期在未来持续发生,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第14A章关连交易规则,按照年度累计金额测算的最高适用百分
比率预计将超过0.1%,但不超过5%,双方拟签署行政采购框架协议。
二、 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招商局集团及其联系人开展关连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在表决过程中关连董事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同意《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2-2024年行
政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之关连交易事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年3月27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2022-2026年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签署2022-2026年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同意《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2-2026年房屋
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之关连交易事项;
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审议该议案时,关连董事须回避表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年3月11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2022-2026年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签署2022-2026年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 基本情况
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往与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上市规则定义)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不时的联系人之间发生行政采购交易,且该等
交易预期在未来持续发生,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第14A章关连交易规则,按照年度累计金额测算的最高适用
百分比率预计将超过0.1%,但不超过5%,双方拟签署房屋租赁框架
协议。
二、 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招商局集团及其联系人开展关连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在表决过程中关连董事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同意《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2-2026年房
屋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之关连交易事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年3月27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关
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拟聘请德勤
(包括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关黄陈方会
计师行)担任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按规
定将该议案资料提交给我们事先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
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德勤具备相关的资质,符合监管机构、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该事务所有多
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 2022 年
审计的工作需求,能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据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 年 3 月 11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提交董事会的《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
一、 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聘请德勤(包括德勤华
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等)担
任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拟继续聘请德勤为公
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不超过 425
万元(包括食宿差旅费等费用,含税)。
二、 发表的独立意见
德勤(包含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德勤关
黄陈方会计师行)具备相关的资质,符合监管机构、公司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该事
务所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
2022 年审计的工作需求,能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已获得我们的事前
认可并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 年 3 月 27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首席信息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首席
信息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霍达先生的简历等材料,在充分了解霍达先生的专业
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霍达先生符合《公司
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
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2、霍达先生任职公司首席信息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基于上述,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长霍达先生兼任公司首
席信息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汪棣
202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