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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证券: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30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6 楼 05-06 单元   邮政编码: 51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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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文博律师、周晓慧律师(以下合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2日及2022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载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公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公司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之解释权归于本所。本所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书写之便利,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所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提前以公告方式作出。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2年4月29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
券大厦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霍达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于2022年4月29日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2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03,018,67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781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4,863,314,56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22493%;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9,704,109股,约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2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A股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H股股
东、H股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2名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
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 关于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4.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吴宗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4.02 关于选举邓伟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为第1项议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第4项议案,第4项议案为累积
投票议案,有两项子议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后续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