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
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9]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通
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20号)及《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提名审议,
并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中国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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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
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
的经营年限;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并且执行有效;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
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受
过国家主管部门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
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税法等;
(七)具有审计大型证券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
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八)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金融企业规模相适应,具
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
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不少于10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
资产总额达10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
于20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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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
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根据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
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
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及其他要求的,应形成否定性意见,董
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通过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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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
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财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应条款支付
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可建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按照本制度第
四章规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会计师事
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5年期届满,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情况、股东评价、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等,
公司经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
年限不超过8年。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
务所实际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
所,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连续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不超过5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
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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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召开股
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董事会应为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
利条件。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
事会做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公司按照本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重
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
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原则
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对于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确需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
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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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
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
工作日内报告深圳证监局。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
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规
定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
及时抄报监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按以下规定进行
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
题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制度有关规
定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参与公司采购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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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
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0年5月21日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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