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07-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
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
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即公益性捐赠或慈善性捐赠。是指
公司和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统称各
单位)的对外捐赠管理。公司在境内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协
调公司的各项捐赠与公益活动;稽核部负责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对外捐赠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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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或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外捐赠;
(二)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严禁虚假宣传和轻率许诺。按照本办法向
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
(四)自愿无偿原则。不参与任何强行摊派、变相摊派或者以慈
善、公益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的捐赠。不得谋求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的不公平竞争优势或其他不当利益而进
行捐赠;
(五)责权清晰原则。公司应与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
数量、用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
的协议。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公司有权要求受赠方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
他用;
(六)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盈
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符合以下公益性目的: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
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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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七条 对外捐赠包括公司直接对外捐赠和由公司依法发起设立
的深圳市招商证券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司公益基金会)统一捐赠
两种形式:
(一)公司直接对外捐赠。公司根据本办法直接实施的对外捐赠,
包括公司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实施的对外捐赠,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履行
审批程序后实施的对外捐赠;
(二)公司公益基金会统一捐赠。由公司公益基金会代表各单位
实施对外捐赠。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捐赠行为:
(一)政治性捐赠;
(二)向实施犯罪、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捐赠;
(三)由公职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指定、摊派性的捐赠;
(四)任何基于洗钱、贿赂等非法目的的捐赠;
(五)以公益性捐赠的名义向营利性活动提供捐赠;
(六)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的捐赠;
(七)有损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声誉以及违背公司核心价值观
的捐赠。
第九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
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公司依法发起设立的深圳市招商证券公益基金会;
(二)其他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其他公益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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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或者根据所适用法律依法可以进行慈善筹款的机构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与受赠方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
指定各单位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章 受赠方审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受赠方的受赠主体资格应当进行审查,对
于不符合受赠资格的主体,不应当进行捐赠。
第十二条 受赠方接受捐赠后,需要履行特定义务的,各单位应
当从受赠方的诚信记录、背景、资质、从业经验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审查受赠方义务履行能力。
第十三条 除向公司公益基金会捐赠外,各单位应对受赠方进行
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受赠方的基本信息、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相应资质证书;
(二)受赠方符合受赠资格与免税资格条件的情况说明;
(三)通过信用查询机构、其他相关慈善组织或活动管理机构和
公共信息平台等检索受赠方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情况;
(四)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受赠方在其住所地和主要活动地的活动
情况和社会反映;
(五)捐赠方及其决策人员、经办人员是否与受赠方及其主要负
责人存在配偶、血亲和姻亲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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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预算与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对外捐赠应按照《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并
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别提交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
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
(一)对外捐赠年度预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0.2%
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0.2%
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则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因
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外,原则上不安排
超出预算范围和金额的捐赠项目。确需超出当年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的,
需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对外捐赠项目,须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后
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公益基金会对外捐赠项目,按照公司公益基金会
管理规定审批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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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单位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
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
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
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合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外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
的协议,明确约定捐赠财产、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方查询捐赠
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权利、捐赠方的检查与审计权限、受赠方的合
规承诺、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约定实物交接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要求受赠方在捐赠协议或承诺函中确认遵
守专款专用、反商业贿赂、接受合规检查和审计、公平采购等方面的
合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采用货币方式进行捐赠的,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
方式支付捐赠款项。
第二十四条 采用实物进行捐赠的,所捐赠财产应为各单位合法
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所有权或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不
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捐赠物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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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
赠方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由受赠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依法组织施工建设、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有特定目的和专项用途的项目类捐赠,捐赠方在
交付捐赠财产后,应对所捐赠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
所捐赠财产用于特定目的和专项用途,所捐赠项目的进展符合捐赠协
议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对所捐赠项目进行跟踪和监
督管理:
(一)审核受赠方主动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或要求受赠方提供相关
信息和资料,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现场走访、访谈、听取汇报等方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
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向受赠方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落实相关
整改措施;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情况向受赠方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
督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四)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受赠方定期汇报,提供有关
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相关的项目执行资料与财务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八条 对外捐赠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
依法取得捐赠财务凭证,如实、准确入账,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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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要求受赠方接收捐赠后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七章 员工行为准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经办和实施捐赠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守
规、诚实信用,依法合规开展有关捐赠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员工作为捐赠方代表获邀请参加捐赠活动的,
应遵守公司纪念品和接待合规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员工参与和实施捐赠活动时,如与受赠方存在以下
利益冲突关系的,应主动如实披露并申请回避:
(一)在受赠方或其关联企业(单位)兼职或担任任何实质或名
誉性职务的;
(二)与受赠方或其关联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存在
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的;
(三)自己、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与
受赠方及其关联企业(单位)有业务往来的;
(四)其他与受赠方有任何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员工履行捐赠工
作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员工不得在捐赠活动中实施以下行为:
(一)以贿赂为目的,对外提供捐赠;
(二)实施贪污、不当得利、侵占等行为;
(三)在参与和实施捐赠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误导性信息或
文件;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披露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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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假借捐赠的名义向任何组织或个人行贿、提供不当利益;
(六)假借捐赠的名义参与任何洗钱或协助洗钱活动;
(七)虚构捐赠活动或以其他欺诈或不诚信的手段套取款项,为
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八)索要或者收受受赠方、受益人或相关人员提供的任何不当
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九)将公司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捐赠行为。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员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对外捐赠过
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挪用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有权
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违纪犯罪的,按照相关规
定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发现受赠方在捐赠活动中存在挪用、侵占捐
赠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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