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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07-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

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

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即公益性捐赠或慈善性捐赠。是指

公司和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统称各

单位)的对外捐赠管理。公司在境内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协

调公司的各项捐赠与公益活动;稽核部负责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对外捐赠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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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或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外捐赠;

    (二)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严禁虚假宣传和轻率许诺。按照本办法向

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

    (四)自愿无偿原则。不参与任何强行摊派、变相摊派或者以慈

善、公益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的捐赠。不得谋求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的不公平竞争优势或其他不当利益而进

行捐赠;

    (五)责权清晰原则。公司应与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

数量、用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

的协议。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公司有权要求受赠方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

他用;

    (六)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盈

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符合以下公益性目的: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

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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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七条 对外捐赠包括公司直接对外捐赠和由公司依法发起设立

的深圳市招商证券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司公益基金会)统一捐赠

两种形式:

    (一)公司直接对外捐赠。公司根据本办法直接实施的对外捐赠,

包括公司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实施的对外捐赠,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履行

审批程序后实施的对外捐赠;

    (二)公司公益基金会统一捐赠。由公司公益基金会代表各单位

实施对外捐赠。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捐赠行为:

    (一)政治性捐赠;

    (二)向实施犯罪、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捐赠;

    (三)由公职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指定、摊派性的捐赠;

    (四)任何基于洗钱、贿赂等非法目的的捐赠;

    (五)以公益性捐赠的名义向营利性活动提供捐赠;

    (六)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的捐赠;

    (七)有损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声誉以及违背公司核心价值观

的捐赠。
    第九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

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公司依法发起设立的深圳市招商证券公益基金会;

    (二)其他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其他公益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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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或者根据所适用法律依法可以进行慈善筹款的机构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与受赠方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

指定各单位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章 受赠方审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受赠方的受赠主体资格应当进行审查,对

于不符合受赠资格的主体,不应当进行捐赠。

    第十二条 受赠方接受捐赠后,需要履行特定义务的,各单位应

当从受赠方的诚信记录、背景、资质、从业经验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审查受赠方义务履行能力。

    第十三条 除向公司公益基金会捐赠外,各单位应对受赠方进行

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受赠方的基本信息、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相应资质证书;

    (二)受赠方符合受赠资格与免税资格条件的情况说明;

    (三)通过信用查询机构、其他相关慈善组织或活动管理机构和

公共信息平台等检索受赠方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情况;

    (四)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受赠方在其住所地和主要活动地的活动

情况和社会反映;

    (五)捐赠方及其决策人员、经办人员是否与受赠方及其主要负

责人存在配偶、血亲和姻亲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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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预算与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对外捐赠应按照《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并

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别提交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

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

    (一)对外捐赠年度预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0.2%

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0.2%

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则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因

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外,原则上不安排

超出预算范围和金额的捐赠项目。确需超出当年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的,

需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对外捐赠项目,须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后

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公益基金会对外捐赠项目,按照公司公益基金会

管理规定审批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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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单位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

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

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

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合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外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

的协议,明确约定捐赠财产、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方查询捐赠

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权利、捐赠方的检查与审计权限、受赠方的合

规承诺、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约定实物交接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要求受赠方在捐赠协议或承诺函中确认遵

守专款专用、反商业贿赂、接受合规检查和审计、公平采购等方面的

合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采用货币方式进行捐赠的,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

方式支付捐赠款项。

    第二十四条 采用实物进行捐赠的,所捐赠财产应为各单位合法

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所有权或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不

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捐赠物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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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

赠方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由受赠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依法组织施工建设、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有特定目的和专项用途的项目类捐赠,捐赠方在

交付捐赠财产后,应对所捐赠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

所捐赠财产用于特定目的和专项用途,所捐赠项目的进展符合捐赠协

议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对所捐赠项目进行跟踪和监

督管理:

    (一)审核受赠方主动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或要求受赠方提供相关

信息和资料,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现场走访、访谈、听取汇报等方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

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向受赠方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落实相关

整改措施;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情况向受赠方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

督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四)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受赠方定期汇报,提供有关

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相关的项目执行资料与财务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八条 对外捐赠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

依法取得捐赠财务凭证,如实、准确入账,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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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应要求受赠方接收捐赠后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七章 员工行为准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经办和实施捐赠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守

规、诚实信用,依法合规开展有关捐赠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员工作为捐赠方代表获邀请参加捐赠活动的,

应遵守公司纪念品和接待合规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员工参与和实施捐赠活动时,如与受赠方存在以下

利益冲突关系的,应主动如实披露并申请回避:

   (一)在受赠方或其关联企业(单位)兼职或担任任何实质或名

誉性职务的;

   (二)与受赠方或其关联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存在

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的;

   (三)自己、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与

受赠方及其关联企业(单位)有业务往来的;

   (四)其他与受赠方有任何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员工履行捐赠工

作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员工不得在捐赠活动中实施以下行为:

    (一)以贿赂为目的,对外提供捐赠;

    (二)实施贪污、不当得利、侵占等行为;

   (三)在参与和实施捐赠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误导性信息或

文件;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披露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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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假借捐赠的名义向任何组织或个人行贿、提供不当利益;

    (六)假借捐赠的名义参与任何洗钱或协助洗钱活动;

    (七)虚构捐赠活动或以其他欺诈或不诚信的手段套取款项,为

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八)索要或者收受受赠方、受益人或相关人员提供的任何不当

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九)将公司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捐赠行为。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员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对外捐赠过

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挪用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有权

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违纪犯罪的,按照相关规

定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发现受赠方在捐赠活动中存在挪用、侵占捐

赠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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