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和《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审慎的原则,按照发行申请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的承诺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应视具体情况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按《上 市规则》要求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公司按《公司章程》《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及公司授权管理等相关规定分级审批 和决策,完成对募投项目的资金投入。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使用不能按预期计划使用 的,公司必须就实际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由董事会 根据情况作出决议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各部门 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投资项目实施后,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于 2 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管理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 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 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 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按 《上市规则》要求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 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 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本办法第 十三条要求履行的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 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 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按《上 市规则》要求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 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 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 要求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其督导工作,主动向其通报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授权其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为其提供其他 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募 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办法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 2015 年 8 月 12 日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