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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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
关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
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
(一)登记在其名下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
(二)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
董事、监事和最高行政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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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
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
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的,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
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监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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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监
高。
对于董事、监事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应于接到通
知次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发出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如批准有关买卖,获
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个交易日。
董监高如未办妥上述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
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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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在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送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债权证的权益(例如在获得公司
授予股票期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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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
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债权证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
行使期权、转借股份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当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公司的
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项有关事件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
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件发生后的 10 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
事件作出申报则是有关事件发生后的 3 个营业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
存董事、监事和最高行政人员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并及时递交香港联
交所。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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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
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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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监高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年末登记在其名下及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
事、监事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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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
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
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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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或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权益及淡仓:
(一)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
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季度业绩及中期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
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
准);
(三)公司年度业绩、中期业绩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业绩、中期业绩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五)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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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涉及公司 H 股的术语,以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自本制度
生效之日起,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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