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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10-29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22-06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近年来修订或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主要是增加财务资助相关内容,公司董监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董监高应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董监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以
及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职由他人代为履职的相关要求;修改百分之
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的事项,担保事项表决条款,
独立董事职权,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具体修
订条款详见附件。

    以上《公司章程》的修订事宜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1
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六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第六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 条:
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 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
通知公司:                            通知公司:                             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
    ……                                  ……                               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强制过户风险;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十一)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

                                                        2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十二)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者业务重组;
                                               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4.5.3:……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
                                                   (十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 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上述(一)、 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
(二)、(三)、(五)、(六)、(八)事项发       (十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生的当日、自上述(四)、(七)事项发生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上述事项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告。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 所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定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及时公告。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形之日起五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第(一)至(八)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3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项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 重大行政处罚;
构报告(但如该股东为公司证券上市地的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则本       本条款不适用于公司证券上市地有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款规定不适用于该认可结算所)。         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引第1号——规范运作》6.1.2:
    ……                                   ……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
                                           (十三)审议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的 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 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托贷款等)事项;                        批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
                                           ……                                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
                                                                               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                                  ……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公司为关联人(股东及其关联方除 审批。                                   将第二款第二句改至新条款第一百七十
外)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                                二条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引第1号——规范运作》6.1.2: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批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产的百分之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9:

                                                        5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其他情形。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章程财务资助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相关规定。                             会审议: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提供财务资助,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大会审批。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未按规定程序或者超权限提供财务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资助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问责,并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6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三款规
                                                                            定。

    第一百四十七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一百四十八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 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
机构的相关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机构的相关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一条: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删除该项,在新增的第二百三十二 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条中规定】                             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业务。
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        第一百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职权:                                 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7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问报告等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                                  会;                                      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机构;                                股东征集投票权;                          投票权;(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股东征集投票权。                      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引第1号——规范运作》3.5.13 独立董事
                                                                                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8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三条: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                                                   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企业与公司的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
                                      产值百分之五的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
                                      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施回收欠款;

                                                       9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东权益的事项;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东权益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错更正;                             ……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3.5.14:
                            计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下列重大
                              (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十)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解
                              (十一)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 聘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高级管理
                            权益的影响;                         人员的薪酬;(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务所;(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十三)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差错更正;(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保留审计意见;(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九)优

                                              10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事项;                                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及现金分红方案;(十一)需要披露的关
                                       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十五)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十二)重大资产重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 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
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
                                                                             联人以资抵债方案;(十三)公司拟决定
                                                                             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十四)独立董
                                                                             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十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
                                                                             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9: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11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会审议:……
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以下 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事项;                                 的事项;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投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投
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 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
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三)除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之外         (三)除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之外
的其他担保行为。                         的其他担保行为;
                                             (四)除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之外
                                         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1:
    (四)审议批准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         (五)审议批准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         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
上市规则等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上市规则等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交易。                                   交易。                                   项:
    本条(一)、(二)项所述重大事项不       前款(一)(二)(四)项所述重大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2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包括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电脑设备及软 项不包括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电脑设备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件、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的购买和出售、 及软件、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的购买和 公司投资等);
证券自营买卖、证券承销和上市推荐、资 出售,以及证券自营买卖、证券承销和上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产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融资融券等 市推荐、资产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融资融券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6.3.10: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上市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6.3.3条规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9: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          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通过。公司为关联人(股东及其关联方除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3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外)提供担保、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6.1.10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将原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句调整至本
                                                                条并增加财务资助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10
                                                                第二款: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条: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

                                          14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证监会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三)具备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 条件:
                   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
                       (四)具有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 证监会的规定;
                   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
                       (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曾 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
                   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 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职务不少于二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
                   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四年,或者具有 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五)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
                   其他条件。                             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符 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
                   合证券从业人员条件。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公司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技术负责人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其他条件。
                   的其他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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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
                                                                              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
                                                                              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
                                                                              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还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百二十八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第二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基
行为能力;                             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 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
年;                                   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形;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 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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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利;                                     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年;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利;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五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年;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四)最近五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从业资格;                                   (四)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
未清偿;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 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 从业资格;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 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
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逾五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 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
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 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 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人责任的除外;
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 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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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 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
    (九)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 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
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
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 成最终处理意见;                         成最终处理意见;
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 企业领导;                               形。
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       (九)非自然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相关规则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3.2.2:
他人员;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
    (十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 员,期限尚未届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
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年;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格之日起未逾三年;                     通报批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十三)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当人选之日起未逾两年;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 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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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任企业领导;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十五)非自然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调查,尚未结案;                                                                 会行政处罚;
    (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形;                                                                             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                                                 (六)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或部门                                               形。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监事和高级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派或聘 管理人员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
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监 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
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务。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3.2.3:
                                              公司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情形,董事 理人员出现本指引第 3.2.2 条第一款第
                                       会、监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监事、 (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19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监
                   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
                   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董事、监事提 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
                   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前述董事、监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
                   通过;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相关决议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前述高级管理
                   通过。                                   人员提名的相关决议应当经董事会三分
                       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之二以上通过。
                   解除,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       前款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3.2.9:
                                                                ……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投

                                    20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
                         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一条:
                         与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
                                                              突的业务。……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
                         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四条: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因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
                         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 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
                         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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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 从其规定。
                   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
                   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国证监 合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履行职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 个
                                                          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
                                                          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
                                                          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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