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11-3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修
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
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他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
要求,本公司应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变更会计准则,执行新金融工具
准则。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严格执行财政部相
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增进、刘爱莲、陈冬华、肖斌卿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