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5-2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
划。
一、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在制定分红政策的过程中,应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
顾本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本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分红水平,并同时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
的现金分红政策。
本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同时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其他分红方式的优先地位。
二、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
本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
方式进行股利分配。
除本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可能导致本公司不符合资本监管要求的特殊情况外,本公司在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 30%。
本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本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本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在获得独立董事明确意见后,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
出现达不到资本监管要求的特殊情况,本公司不分红时,须经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鉴于本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同时为充分兼顾股东分红回报
需求,本公司规划未来三年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度利润分配中的比例
不低于 40%。
在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
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
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
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监督本规
划的贯彻执行,并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董事会应与独
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修改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作为特别决议通过。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划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后提出具体方案,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公司将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
《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
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