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8-1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对照表
修订依据《银行保险机构
原有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行”)的法人 下简称“本行”)的法人
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 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
和管理 层的 约束和 监 督 和管理 层的 约束和 监 督
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 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
东的利益,促进本行的规 东的利益,促进本行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银行保 险机构 公司治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理准则》 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 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
在上市 公司 建立独 立 董 在上市 公司 建立独 立 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中 下简称《指导意见》)、中
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 国银保监会颁布的《银行
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 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规定及《南京银行股份有 等相关规定及《南京银行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章程》)的规定,结合 下简称《章程》)的规定,
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是 第 二 条 独立董事是指 不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
指在所 任职的 银行保 险 在本行 担任 除董事 外 的 在本行 担任 除董事 外 的
机构不 担任除 董事以 外 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 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
的其他职务,并与银行保 主要股 东不 存在可 能 妨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险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 碍其进 行独 立客观 判 断 可 能影 响其对 本行 事务
制人不 存在可 能影响 其 的关系的董事。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 的董事。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
当保证 有足够 的时间 和 任独立董事: 任独立董事: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一名 …… ……
自然人 最多同 时在五 家 (八)已在五家上市公司 (八)已同时在五家境内
境内外 企业担 任独立 董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 …… ……
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
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
一家银 行保险 机构累 计 任期与 本行 其他董 事 任 任期与 本行 其他董 事 任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 可连任,但累计任职不得
超过六年。 超过六年。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续三次 未亲自 出席董 事 三次未 亲自 出席董 事 会 三次未 亲自 出席董 事 会
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会议的,视 为 不 履行职
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 东大会予以撤换。 责,本行应当在三个月内
三个月 内召开 股东大 会 召 开股 东大会 罢免其职
罢免其 职务并 选举新 的 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
当对股 东大会 或者董 事 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 对以下 事项 向董事 会 或 对以下 事项 向董事 会 或
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就以下 事项向 股东大 会 …… ……
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
…… 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 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
(五)聘用或解聘为公司 其他利 益相 关者合 法 权 金 融 消费 者 和其他利益
财务报 告进行 定期法 定 益的事项; 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 外部 审计师 的 聘 (八)聘用或解聘外部审
(六)其他可能对银行保 任。 计会计师事务所。
险机构、中小股东、金融
消费者 合法权 益产生 重
大影响的事项;
……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
当诚信、独立、勤勉履行 本行及 全体 股东负 有 诚 本行及 全体 股东负 有 诚
职责,切实维护银行保险 信和勤勉的义务。 信和勤勉的义务。
机构、中小股东和金融消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股 相关法 律、 法规和 本 行 相关法 律、 法规和 本 行
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理层或 者其他 与银行 保 职责, 维护 本行整 体 利 职责, 维护 本行整 体 利
险机构 存在重 大利害 关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系的单 位或者 个人的 影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响。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独立董事应当诚信、
银行保 险机构 出现公 司 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 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
治理机 制重大 缺陷或 公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
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独立 其他与 本行 存在利 害 关 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应 当及时 将有关 情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
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独立 …… 高 级管 理层或 者其他与
董事除 按照规 定向监 管 本 行存 在重大 利害关系
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外,应 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当保守 银行保 险机构 秘 本行出现公司治理
密。 机 制重 大缺陷 或公司治
理机制失灵的,独立董事
应 当及 时将有 关情况向
监管部门报告。独立董事
除 按照 规定向 监管机构
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
守本行的秘密。
……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最多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最多
当保证 有足够 的时间 和 在五家 上市 公司担 任 独 同 时五 家 境内 外企业 担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一名 立董事,并且应确保有足 任独立董事,并且应确保
自然人 最多同 时在五 家 够的时 间和 精力有 效 地 有足够 的时 间和精 力 有
境内外 企业担 任独立 董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效地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 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 应当按 时出 席董事 会 会
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 解本行 的生 产经营 和 运 议,了解本行的生产经营
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不存在利益冲突。 做出决 策所 需要的 情 况 获取做 出决 策所需 要 的
和资料。 情况和资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
…… “以上 ”、 “内 ” 含 本 “以上 ”、 “ 内” 含 本
本准则所称“公司治理机 数;“超过”、“低于” 数;“超过”、“低于”
制失灵”的情形,包括但 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不限于:董事会连续一年 本 制度 所称 “ 公司治理
以上无法产生;公司董事 机制失灵”的情形,包括
之间长期冲突,董事会无 但不限于:董事会连续一
法作出有效决议,且无法 年以上无法产生;公司董
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 事之间长期冲突,董事会
连续一年以上无法召开 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且无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表决 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
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 司 连续 一年以 上无法召
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 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表
一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 决 时无 法达到 法定或者
的股东大会决议;因资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
充足率或偿付能力不足 续 一年 以上不 能作出有
进行增资的提案无法通 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因资
过;公司现有治理机制无 本 充足 率或偿 付能力不
法正常运转导致公司经 足 进行 增资的 提案无法
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监 通过;公司现有治理机制
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无 法正 常运转 导致公司
……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监 管部 门 认定 的其他情
形。
监管机构更名 全 文中 的 “银 监会 ” 和 全 文中 的 “银 保监会 ”
“江苏银监局” 和“江苏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