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修订依据 原有条款 修订后条款 《 银行保 险机构 公司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 理指引》第二十四条 股 议记录 由董 事会秘 书 负 议记录 由董 事会秘 书 负 东大会 应当将 所议事 项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 内容: 内容: 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 ……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 股东 的签名 册 及 场出席 股东 的签名 册 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它 方式 表决情 况 的 及其它 方式 表决情 况 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期限为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