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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版)2022-12-1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本公司规范
运作,维护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并依据《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本公司主动披露的
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本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将上述“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并在规
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公司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管
理和报告机制,并积极配合本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1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
公司披露信息的,本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本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本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


                                   2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
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本公司根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
息及其知情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
传闻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媒
体报道、传闻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3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相关监管部门或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本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相关监管
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公司应当披露。
本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4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本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
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二)主要财务数据;
    (三)股东信息;
    (四)重要事项讨论与分析;
    (五)季度财务报表;
    (六)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公司应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予
以发布,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
露的,应提前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认。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6
    (二)本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本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本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7
    (十九)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除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前条第(六)项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除本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8
    第三十条 本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或报道;
    (三)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本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本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本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股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或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
告知本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预先告知并配合本公司,在首次卖出
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做好减持计划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本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9
并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本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
    (一)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二)信息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按上交所监管规则履行相
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的,本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法律法规、执法机构或法院命令所禁止披露的信息等情形。
    第三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部门为董事会
办公室。对于判断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提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经本公司审慎核查认
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或
被监管机构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待相关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或
期限届满的,本公司应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本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10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长是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本
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与证券
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负
责本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本公司财务会
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承担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披露。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
    (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本公司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其各单位主要负责
人;
    (六)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承担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二)董事会负责审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授权高级管理层根
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为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11
    (四)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及完整性;
    (六)有关监管部门或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二)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
告部分予以披露;
    (三)监事和监事会应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四)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有关监管部门或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就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有关监管部门或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本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本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12
    (三)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督促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和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本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交所问询;
    (五)组织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其各单位主
要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本公司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当对照信息披露范
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人应在事发当日
报告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
将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单位应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二)本公司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要事项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规则中要求信息披露的事项,按照《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办理。本公司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本公司总行各部
室、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及时、主
动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将本单位发生的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三)本公司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13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四)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本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具体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照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内审部门的工作
职责和流程执行。
    (五)本公司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报
告本部门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如有),相关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
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一)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若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由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


                                  14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报送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本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本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
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应披
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分别由董
事会办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本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程序
    第五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程序如下: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二)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四)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编制组织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本公司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
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15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并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
开前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
终形成审议稿;
    (四)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应审议、批准定期报告;
    (五)本公司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交所和相应
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室及各分(支)行、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承担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
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
事长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
草拟拟披露的临时报告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
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材
料(书面与电子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在公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审核后的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
告文稿报送董事长审批,将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文稿报送监事会进行审
核,并按照经监事长审批后的临时报告文稿及时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发布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支)行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16
    (四)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手续;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进行发布。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情形时,本公司应按照监
管机构的要求及时作出说明,发布并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二条 所有信息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本公司的重大信息。
除监事会公告外,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本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可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进行沟通,但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得本公司信息的权利。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均承担保密义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其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总行各部室、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
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须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应披
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17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本公司信息,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
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对其保密。
       第七十条 本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本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
时,如有涉及本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
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
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
密协议。本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
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本
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公司应立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将
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
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


                                    18
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本公司信息,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配合本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要求本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本公司有权向证券监
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本公司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
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
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的,本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予以
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及上交
所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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