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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12-10  

                        证券简称: 南京银行                证券代码: 601009              编号: 临 2022-076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19
                 南银优 2                                                    360024
可转债简称:南银转债                                          可转债代码:11305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
实际,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华人民共      中文全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中文全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和国公司法》      称:南京银行                          称:南京银行
《中华人民共      英文全称:BANK OF NANJING CO.,LTD.,   英文全称:BANK OF NANJING CO.,LTD.,
和国证券法》等    简称:BANK OF NANJING                  简称:BANK OF NANJING
相关规定          公司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邮政   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
                  编码:210008                          邮政编码:210019。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                                  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一)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公开募集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证券投资基金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销售机构监督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管理办法》和公
                  (五)发行金融债券;                  (五)发行金融债券;
司经营管理实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际需要
                  债券;                                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同业拆借;


                                          1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十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五)代销贵金属业务;
                                                      (十六)代销理财业务;
                                                      (十七)个人养老金业务;
                                                      (十八)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资本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资本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二)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根据公司经营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管理实际需要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对单一被投资主体的
               事项(除正常业务外);                 股权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净资产 10%,或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途事项;                               审计净资产 5%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六)审议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保事项(除正常业务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途事项;
               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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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审议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资    司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资
             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    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
             治理等重大事项;其中对外股权投资总    治理等重大事项;其中对外股权投资总
             额不超过当期净资产的 10%;单笔超过   额不超过当期净资产的 10%;单笔超过
             当期净资产 5%的,报股东大会审批;     当期净资产 5%的,报股东大会审批;


   除对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该修改公司章程事项还需提
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准。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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