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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2019-05-09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9-036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G8012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弥勒至玉溪段工
程PPP项目投资协议》,本项目概算投资2,516,702.54万元,建筑安装
工程费降造8%及调整建设期贷款利息后总投资2,305,127.38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 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署、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
其中建设期 4 年,运营期 30 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扩大公司经
营规模,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但合同履行影响公司财务指标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
法测算。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条款中已对项目及投资概况、项目合作模
式、绩效目标及绩效考核方法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具
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
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正
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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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程序情况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
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人,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
决结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铝国际拟投资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
PPP 项目并签署相关项目合同的议案》,同时授权董事长及其转授权
人士签署相关文件并全权办理与该项目有关事宜。此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人中标 G8012 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弥勒至
玉溪段工程 PPP 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11 日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
    近日,经公司及联合体成员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中铝西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
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乙方)与云南省公路局(以下简称甲方)
友好协商,就本项目共同签订《G8012 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弥勒至玉
溪段工程 PPP 项目投资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G8012 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弥勒至玉溪段工程 PPP
项目
    2.项目概况:G8012 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弥勒至玉溪段工程 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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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起自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习岗哨,接已建广昆国家高速公路,止
于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多依树村,接已建的昆磨国家高速公路和拟建
的弥楚国家高速公路玉溪至楚雄段,主线里程 114.935 公里。全线设
置新哨(枢纽)、虹溪、五山、盘溪、华宁南、通海东(枢纽)、雄关
(枢纽)、通海北、曲陀关、玉屏、多依树(枢纽)等 11 处互通式立
交。同步建设新哨、虹溪等 6 条互通式立交连接线 11.22 公里。全线
采用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 100 公里/小时,路基
宽度 33.5 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公路-Ⅰ级,其他技术指标按《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执行。互通式立交连接线采用二
级公路标准建设。
    3.项目投资规模:本项目概算投资 2,516,702.54 万元,建筑安
装工程费降造 8%及调整建设期贷款利息后总投资 2,305,127.38 万
元。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作为项目的出资人,项目资本金
为 1,324,825.48 万元,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以中央车购税资金投
入资本金 863,800.00 万元,社会资本以自有资金出资 461,025.48 万
元;资本金投入时序初步为:第一年投入 25%、第二年投入 25%、第
三年投入 25%,第四年投入 25%。项目总投资扣除政府出资人代表及
乙方出资外,其余部分由 SPV 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解
决。
    4.运作模式: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合作。云南省人
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同时云南省交通运
输厅委托云南省公路局作为项目具体实施机构,代表政府与选定的社
会资本签订《投资协议》,与 SPV 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权云
南省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交发公司)作为本项
目政府出资人代表,与中标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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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规定出资组建 SPV 公
司,由 SPV 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
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
规定,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公路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
移交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指定单位。
    5.项目期限: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 其
中建设期 4 年,运营期 30 年。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云南省云公路局系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
厅委托的的项目具体实施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联合体成员中中铝西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
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SPV 公司:SPV 公司注册资本为 70,000 万元(SPV 公司注
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 5%)。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认缴出资
7,000 万元,持有 SPV 公司 10%股权;社会资本实缴出资 63,000 万元,
持有 SPV 公司 90%股权。各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超出其注册资本金的
部分作为 SPV 公司资本公积。为了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云南交发
公司组建了项目公司“云南弥玉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业
主单位(原项目公司)。乙方可通过受让项目公司原股东持有的项目
公司股权和/或对项目公司以增资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或采用
新设项目公司后由新设项目公司吸收合并原项目公司的方式操作。
    (二)项目投资回报方式: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可行
性缺口补助。SPV 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及取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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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运营收入获得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不能够覆盖项目成本和社会
资本方合理回报的的,由政府在运营期给予可行性缺口补助。
    (三)绩效考核:为加强项目的绩效管理,提升项目的运行水平,
在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绩效管理办法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本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绩效评价,将
可行性缺口补助、超额收益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四)违约条款: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对 SPV 公司给予政府可行性缺口
补贴,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未能及时足额到位,且延期超过 28 天。
    (2)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
法实现。
    发生上述(1)、(2)违约行为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要求
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救;限期内仍无法完成补救的,甲方应按每
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行为持续 120 天的,甲
方仍无法予以补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
承担。
    2.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SPV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或虽已遵守上述规定但甲方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
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 SPV 公司的机构设置、人
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满足本协议
约定的要求为止。因乙方原因 SPV 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在本协议签订
之日起 30 天后每延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若乙
方因履行法律程序等客观因素,经甲方同意可适当延长,并免除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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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如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60 天后,因乙方原因 SPV 公司仍未
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或虽已工商变更登记但不满足本协议约定的要求
且经甲方责令改正后 30 天内仍无效的,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
不予退还社会资本投资履约担保。
    (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
资金,或者乙方出资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 60
天内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不予退还社会资本投资履
约担保。若项目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60 天,或多次中断累计
超过 90 天,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不予退还社会资本投资履约
担保。
    (3)因乙方原因 SPV 公司未能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 30 天内提
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或因乙方原因 SPV 公司未能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
协议,每延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
超过 30 天,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不予退还其投资履约担保。
若乙方因履行法律程序等客观因素,经甲方同意可适当延长,并免除
延期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未能开工的,每延期 1 天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且导致交工日期延误的,延迟
交工工期相应抵扣收费期,非乙方原因或经甲方批准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战争、动乱、地震、飓风、
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并通知对方,并在 15 天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
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一方未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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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
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本协议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
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的
建设或运营。
    (七)生效条款: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署、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对公司当
期及未来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但合同履行影响公司财务指标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二)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
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中已对项目及投资概况、项目合作模式、绩效目标及绩
效考核方法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
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正常履行。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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