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9-056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公告案件均已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设备公司)为各自涉及诉讼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1)变更诉讼请求后公司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要 求被告支付总承包酬金及成本共计人民币 130,996,986.15 元,2018 年 12 月 21 日前逾期付款期间利息、违约金人民币 15,945,711.00 元 (2018 年 12 月 22 日起利息、违约金:酬金部分按年利率 24%计付到 实际付清时止,成本部分按照年利率 4.35%计付到实际付清时止),诉 讼费等;(2)变更诉讼请求后设备公司涉及的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 告支付欠款人民币 161,970,178.53 元、违约金人民币 34,936,967.51 元、欠款利息人民币 14,071,834.14 元、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的判决均 为一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 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1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公司与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水电)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又陆续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 承包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西部 水电未按约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1)。 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就本案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 求为: (1)请求判决西部水电支付总承包酬金人民币 9,578,925.77 元、 成本人民币 121,418,060.38 元,共计人民币 130,996,986.15 元; (2)请求判决西部水电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其 中 2018 年 12 月 21 日前的利息、违约金为人民币 15,945,711.00 元, 2018 年 12 月 22 日起利息、违约金,其中酬金部分按年利率 24%计付 到实际付清时止,成本部分按照年利率 4.35%计付到实际付清时止; (3)请求判决西部水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 207 号)。 2.案件判决情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判决如下: (1)西部水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酬金及成 2 本共计人民币 130,996,986.15 元; (2)西部水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9,578,925.77 元酬金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年利率 4.785%从 2016 年 4 月 1 日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以年利率 24%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计 算至西部水电将酬金人民币 9,578,925.77 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3)西部水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121,418,060.38 元成本的利息人民币 6,680,067.21 元,并以年利率 4.35% 从 2018 年 12 月 22 日 计 算 至 西 部 水 电 将 成 本 人 民 币 121,418,060.38 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76,513.49 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 77,651.35 元,西部水电负担人民币 698,862.14 元。 (二)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设备公司与西部水电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设备公司向西部水电管理供应合同约定的设 备。合同签订后,设备公司依约定组织供应了设备,并完成了安装、 调试和试车,西部水电未按约定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设备公 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9-001)。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 208 号)。 3 庭审过程中,设备公司就本案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 为: (1)请求判决西部水电向设备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 161,970,178.53 元; (2 )请 求判决 西部水 电向设 备公司 支付违 约金, 以人民币 161,970,178.53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10.8%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34,936,967.51 元); (3)请求判决西部水电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设 备公司支付欠款利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 计算至起诉日的欠款利息为人民币 14,071,834.14 元); (4)请求判决西部水电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2.案件判决情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判决如下: (1)西部水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备公司支付欠款 人民币 161,970,178.53 元; (2)西部水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备公司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 161,970,178.53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1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设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96,694.90 元,由设备公司负担人民币 96,694.90 元,西部水电负担 1,000,000.00 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案件的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因此目前暂 4 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 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3 日 报备文件 (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 207 号) (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 208 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