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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08-23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
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
上市公司监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铝国际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
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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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协助董事
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召开前,负责
准备会议文件,寄送会议材料,组织安排召开会议,负责起
草会议决议草案和整理会议记录。会议召开时,协助主持人
清点票数。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
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提请股东大会通过有关事
项,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制订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
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回购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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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和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前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决定公司重要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
设立、合并、分立、重组或解散等事项;
    (十四)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任免专门委
员会负责人;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
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续聘或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工作;
    (十八)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 制订股权激励方案;
    (二十)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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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
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
    (二十二) 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
    (二十三)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
持续专业发展;
    (二十四) 讨论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
面的政策及常规;
    (二十五) 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
及合规手册(如有);
    (二十六) 检讨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情
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二十七)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十八)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
二)、(二十)项必须由 2/3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
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董事会做出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
方能生效。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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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
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六)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
的运作;
       (七)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
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名单;
       (九)督促、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战略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
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
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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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议事规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由董事会委
任。
       (一)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对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业务
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资本运作等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以上事项的事实进行检查、评估,
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指导、监督董事会有
关决议的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非执行董事担
任的委员会委员需占多数。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公司董
事长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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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重大经营决策、
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
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监督、评估、检查公
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运行效果,并向董事会提
交报告;依据董事会授权审查、批准或者审核总裁提交的
投资、融资、对外交易合同等事项;董事会委托办理的其
他事务。
    (三)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担任,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独
立非执行董事中具有会计专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指
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审核公司的
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向董事会提出任免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建议;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制定及实施;对企业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进行评估和督导;与监事会和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保
持良好沟通。
    (四)薪酬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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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担任。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
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向董事会
建议全体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
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
务或委任的赔偿),并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透过参照董事会不时通过的公司目标,检讨及批准
按表现而厘定的薪酬;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支付那些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
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
厘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
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
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确保
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自行厘订薪酬。
    (五)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担任。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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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定期审阅 董事会的结
构、规模及成员组合(包括其技能、知识及经验),并向
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广泛寻找适合成为董事会成员和公
司总裁(可以根据需要将范围扩大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节下同)的人选,并对董事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
事会作出有关挑选的建议;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
性;研究董事会成员和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就董事或总裁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包括主席)
或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二) 定期会议一年至少召开四次,大约每季一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
案后交董事长拟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14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三)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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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5.监事会提议;
    6.总裁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四) 临时会议的提议内容包括:
    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4 日,临时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总裁。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
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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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事由和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董事会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其他必要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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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
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
知。
    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会议形式或借
助其他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
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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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
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
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
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也不得
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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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会议召
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
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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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或书面等方式
进行(非现场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表决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表
决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也没有委
托的,视为弃权。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
投一票。
    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
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
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
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
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须以直接送达、邮递、电报、传真、
电子邮件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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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并且签字同意该议案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
定人数,且同意该议案的签字文件已采用上述方式送交董事
会秘书,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董事
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七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
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
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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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
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
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三十条 暂缓表决
    四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原因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
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建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详细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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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
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会议决议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
对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
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
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同意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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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上市地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三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会议签到
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生效之日起,
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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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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