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08-23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拔和聘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
高管人员的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运行,特制定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应按照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向董
事会做出报告或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
成。其中两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
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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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原则上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连任。经董事长和提名委员会提
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本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
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本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
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第四
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议
事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补选委员。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
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
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
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
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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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包括筹备委员会会议、提供会议有关
资料、进行会议记录,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等。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 订立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
治报告中披露其政策或摘要;
(二) 每年定期审阅董事会的结构、规模及组成(包括
其技能、知识及经验),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拟对
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三) 选拔适合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并在董事提名
名单中做出选拔或向董事会做出有关选拔的建议;
(四) 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 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
事(尤其是主席及总裁)继任计划的事宜的建议;
(六) 委员会至少每年应研究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
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对因公司战略变化而引
起的董事会变动提出建议,且委员会自身订有涉及董事会成
员多元化的政策;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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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工作,负责准备会议需要的有关资料或报告。
第十三条 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其履行职
责所需的资料,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协助。
如认为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为其工作提供
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总裁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提案;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等广泛
搜集董事、总裁人选;
(三)委员会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
将其作为董事、总裁人选;
(四)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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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因特殊原因
无法出席会议时,应及时指定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其召集
会议。主席未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
一名委员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
人员。
委员会会议通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送达。送达方式为特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同时辅以电话和传真方式。委员会会议
通知采用上述方式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遇有紧急事宜,经主席批准,人力资源部可采用电话、
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
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为其已收到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
地点、会期、议程、议题、参会人员、通知发出的日期以及
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当委员本人不能到会时,可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
会议。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人数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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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回避
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董事会秘书列席,必要
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提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经合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依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原议事规则自本议事
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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