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19-09-11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6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贵阳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案件已经办理
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
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阳院)的全资子公司。
涉 案 的 金 额 : 垫 资 款 本 金 22,000.00 万 元 , 各 项 资 金 占 用 费
12,424.95万元,各项违约金3,135.75万元,补偿款13,952.14万元,
律师费159.00万元,保全担保费58.00万元,保全费1.00万元。共计
51,730.8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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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赤
被申请人: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姜荣华
被申请人:姜荣华 、姜建华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就“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
签署了《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
目三方协议》等合同,贵阳院承包公司因华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偿还
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的义务,于2018年12月11日向位于贵州省的贵
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2月24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受理
了贵阳院承包公司的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5日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8)。
2019年8月,仲裁庭认为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贵阳院承包公司关于债权提前到期的主张不
成立,故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的仲裁请求(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2019年8月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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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院承包公司认为,根据垫资协议的约定,其已足额为华大公
司进行垫资,并经双方确认。但在垫资完成后,华大公司未按合同约
定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提供打六折后能覆盖贵阳院承包公司债权的抵
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经贵阳院承包公司多次催促后仍然未按合同约
定的期限提供。根据《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贵仲字第
0052号)认定的事实和合同约定,在贵阳院承包公司两次通知华大公
司并给出20日履行期限后,华大公司仍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新法律事
实出现的情况下,贵阳院承包公司依法有权宣布所有债权全部到期,
要求华大公司立即清偿所有债务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因此,基于以
上理由,贵阳院承包公司就与华大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再次向
贵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近日,贵阳院承包公司收到贵阳仲
裁委员会出具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19)贵仲字第
0727号),并已缴纳仲裁相关费用。
贵阳院承包公司就本次仲裁申请了财产保全,贵州省安顺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黔04执保65号和(2019)黔04执保74号),华大公司如下
财产已被查封:
1.华大公司名下“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一期房屋600套。
2.华大公司名下土地,权证号:黔(2016)安顺市不动产权第
0000733号,面积5948平方米;权证号:黔(2018)安顺市不动产第
0001843号,面积21557.58㎡;权证号:黔(2018)安顺市不动产第
0001842号,面积17084㎡。
3. 冻 结 华 大 公 司 工 商 银 行 安 顺 体 育 场 支 行 银 行 账 户
2404035019200038613的存款2,918.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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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具体仲裁请求内容如下:
(一)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垫资的债权全部
到期,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立即归还申请人垫资款本金22,00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2,424.95万元;
(二)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一期工
程折价或变现后在4,950.50万元(该款系申请人担任总承包期间实际
垫资施工完成的工程款,包含在垫资7,000万元工程款中)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支付申请人补偿费13,952.14
万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以到期债权48,377.06万元(含
垫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补偿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标准向申请
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47.75万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抵
押登记的违约金88.00万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支付申请人因维护权利而支付
的律师费159.00万元、保全担保费58.00万元;
(七)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名下黔(2018)
安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0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荣建大厦资
产和被申请人姜荣华、姜建华在华大公司占100%的股权在拍卖或变价
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1.00 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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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
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0日
报备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
(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黔04
执保65号和(2019)黔04执保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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