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铝国际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就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铝环
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中铝环保节能科技(湖南)有
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
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二、《关于重新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
交易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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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重新签署<商品买卖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
交易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
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重新签署<工程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
交易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
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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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并确定相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
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洛阳佛阳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
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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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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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华 张鸿光 伏军
201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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