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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11-29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9-09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六冶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
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42,148,753.11 元及利息人民币 10,198,733 元
(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至被告
实际付清之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标准利率继续计
算);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质保金人民币 4,957,385.7 元及
利息 693,345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标准利率继续计算);以上合计人民币 57,998,216.81 元。依法判令
原告在工程欠款和质保金范围内对案涉“原料车间及供料净化系统工
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用等费用由被
告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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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六冶
    住所:郑州市淮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被告:惠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
    住所:惠民县胡集镇乐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莹
    被告: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宏公司)
    住所:惠民县胡集镇乐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邓文强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原 告 与 被 告惠 民公 司 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 签 订了编 号 为
[2010]H-004-3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原料车间及供
料净化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对工程范围、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2 年 3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汇宏公
司签署《补充协议》,将上述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由 35 元/工日
调整到 44 元/工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案涉工程已于
2015 年 1 月 5 日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的质保期也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届满,而被告却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和退还质保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近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2019 年 11 月 27 日,六冶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登记号:195400000262514,案号: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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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 16 民初 458 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42,148,753.11 元
及利息人民币 10,198,733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标准利率继续计算);
    (二)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质保金人民币 4,957,385.7
元及利息 693,345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标准利率继续计算);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 57,998,216.81 元;
    (三)依法判令原告在工程欠款和质保金范围内对案涉“原料车
间及供料净化系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8 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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