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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2020-01-23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0-009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发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61),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的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项目总承包合同纠纷
案的相关情况。近日,贵阳院承包公司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就该案作
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 0727 号《裁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相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贵阳院承包公司因与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大公司)项目总承包合同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并于 2019 年 9 月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通知书》,贵阳院承包公司仲裁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垫资的债权全部
到期,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立即归还申请人垫资款本金 22,00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12,424.95 万元;
    (二)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一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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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折价或变现后在 4,950.50 万元(该款系申请人担任总承包期间实
际垫资施工完成的工程款,包含在垫资 7,000 万元工程款中)范围内

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支付申请人补偿费 13,952.14
万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以到期债权 48,377.06 万元
(含垫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补偿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标准向
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047.75 万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抵
押登记的违约金 88.00 万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支付申请人因维护权利而支付
的律师费 159.00 万元、保全担保费 58.00 万元;
    (七)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名下黔(2018)
安顺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5070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荣建大厦资
产和被申请人姜荣华、姜建华在华大公司占 100%的股权在拍卖或变
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1.00 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 20 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 0727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为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垫资的前
期费用 150,000,000 元、工程款 70,000,000 元共计 220,000,000 元
债权全部到期;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归还申
请人到期债权 22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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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贵阳院承包公司 150,000,000 元垫资债权的利息(截止 2018 年 11 月

30 日的利息为 77,300,000 元;2018 年 12 月 1 日以后的利息,以
15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8%,计算到该债权还清时为止);
    (三)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贵阳院承包公司 70,000,000 元垫资债权的利息(截止 2018 年 11 月
30 日的利息为 18,824,516.36 元;2018 年 12 月 1 日到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以 7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该项债权还清时止的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
(遇节假日顺延)9 时 30 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贵阳院承包公司逾期归还债权的违约金(以垫资款 220,000,000 元为
基数,从 2019 年 9 月 19 日起,按每年 6%的标准,计算至垫资款付
清时为止);
    (五)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贵阳院承包公司逾期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金 200,000 元;
    (六)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贵阳院承包公司律师费 1,200,000 元、保全担保费 400,000 元、保全
费 3,000 元;
    (七)驳回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用共计人民币 2,208,746 元,由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
司承担 662,623.80 元,被申请人华大公司承担 1,546,122.20 元(该
费用已由申请人向本会预交,被申请人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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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生效,贵阳院承包公司的仲裁申请大
部分得到支持,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清收债权。但仲裁裁决尚待履

行,目前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
据仲裁裁决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2 日


        报备文件

    贵阳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 0727 号《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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