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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3-11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0-014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发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9-024),披露了控股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九冶建设)诉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
力郑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2020 年 3 月 9 日,
九冶建设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9)豫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九冶建设就与格力郑州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南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依法判决格力郑州支付九冶建设工程欠款人民币
56,448,815.10 元及利息(以人民币 56,448,815.10 元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 2012 年 11 月 20
日起计至格力郑州实际履行完毕);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格力郑州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 年 3 月 9 日,九冶建设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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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作出的(2019)豫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力郑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冶建
设工程款共计 6,808,749.9 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 6,808,749.9 元
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
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九冶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4,044 元,由九冶建设承担 300,000 元,格力郑州
承担 24,044 元;案件鉴定费 960,000 元,由九冶建设承担 935,900
元,格力郑州承担 24,1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九冶建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0 日

 报备文件
    (2019)豫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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