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0-08-20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0-053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贵阳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申请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院的全资子公
司;
涉案的金额:贵阳院承包公司被请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3,901,750 元;贵阳院被请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49,804,480.19 元、
预期可得利益人 民币 4,914,598 元、延期付款合 理利润 人民币
1,353,183 元;贵阳院及贵阳院承包公司被请求共同支付停工损失人
民币 4,410,835.51 元、经济损失人民币 2,381,760 元、保全费人民
币 78,443 元、律师费人民币 500,000 元及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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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情况
贵阳院及贵阳院承包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
的(2020)贵仲字第 0800 号仲裁通知书。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冶土木建筑)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阳院及贵
阳院承包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现将本次仲
裁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
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浪
被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袁赤
被申请人:贵阳院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吕维宁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6 年 3 月 30 日,七冶土木建筑与贵阳院承包公司签署了安顺
华大时代广场项目的建安工程施工合同,2017 年 1 月 22 日,上述合
同的一方主体由贵阳院承包公司变更为贵阳院,七冶土木建筑认为贵
阳院承包公司及贵阳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向
位于贵州省的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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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冶土木建筑就与贵阳院及贵阳院承包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裁决贵阳院承包公司向七冶土木建筑支付已完成工程
的工程款人民币 3,901,750 元;
(二)请求裁决贵阳院向七冶土木建筑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
人民币 49,804,480.19 元;
(三)请求裁决因贵阳院违约,应向七冶土木建筑支付涉案工程
B 栋部分预期可得利益(预期合理利润)人民币 4,914,598 元;
(四)请求裁决因贵阳院及贵阳院承包公司违约支付工程款造成
七冶土木建筑停工,因贵阳院及贵阳院承包公司应连带向七冶土木建
筑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即停工损失人民币 4,410,835.51 元;
(五)请求裁决因涉案项目拆迁滞后造成七冶土木建筑长期窝
工,贵阳院及贵阳院承包公司应连带向七冶土木建筑支付由此增加的
费用即经济损失人民币 2,381,760 元;
(六)请求裁决贵阳院向七冶土木建筑给付因延迟支付工程进度
款所应当给付的合理利润至款项付清之日(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止暂计人民币 1,353,183 元);
(七)请求裁决七冶土木建筑对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八)请求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人民币 78,443 元、律
师费人民币 500,000 元由贵阳院及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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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9 日
报备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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