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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1-24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0-063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
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贵阳院承包公司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在
人民币 250,000,000 元范围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债务连带清偿

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7,750,000 元(暂计)、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在上诉期,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贵阳院承包公司与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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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司)之间就“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签署了《安顺华大时代广
场项目总承包合同》《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三方协议》等合同,贵

阳院承包公司因华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
的义务,与华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并申请了仲裁,2020 年 1 月 20 日,
贵阳仲裁委员会就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

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 0727 号《裁决书》,裁决华大公司向贵阳院
承包公司归还到期债权、支付垫资债权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
担保费、保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

2019 年 8 月 8 日、2019 年 9 月 11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8)、《中铝
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9-055)、《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
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61)、《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9)。
    2016 年 1 月 15 日,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秀城投)及华大公司签订了《信用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CB2016-ZB01-03),约定西秀城投对《安顺华大时代广
场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贵阳院承包公司垫付的资金人民币 2.2 亿元
及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等,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贵阳院承
包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向华大公司宣布全部债务到期并向贵阳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 年 1 月 20 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
贵仲裁字第 0727 号《裁决书》,裁决确定华大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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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 30 日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支付约人民币 3.67 亿元,贵阳院承包
公司向西秀城投发函要求其按《信用担保合同》约定在人民币 2.5 亿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西秀城投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由于
西秀城投在上述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未按约定履行连带清偿责
任,贵阳院承包公司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35))。

    二、案件进展情况
    贵阳院承包公司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贵
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 01 民初 1451 号),
判决如下:
    (一)西秀城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华大公司欠付贵阳
院承包公司的到期债权在 2.5 亿元范围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贵阳院承包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30,55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贵阳院承包公司
负担 40,007 元,由西秀城投负担 1,295,54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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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3 日


     报备文件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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