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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2-09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0-065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六冶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

民币 50,758,765.37 元,利息暂计人民币 1,324,803.74 元,案件诉
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公告涉及的案
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六冶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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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内蒙古衡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达置业)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衡达丁

香河畔 12 号楼 1 单元 1808
    法定代表人:白洪伟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六冶与衡达置业于 2014 年 5 月 10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衡达置业将合同约定的工程发包给六冶,六冶依约完成了全部
合同义务并将已全部完工的工程交付给衡达置业投入使用,衡达置业

至今仍欠付六冶工程款人民币 50,758,765.37 元。
    由于衡达置业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六冶向位于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浩特市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申
请冻结衡达置业人民币 52,083,569.11 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
价值的财产)并提起诉讼,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六冶的财产保
全申请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内 01 财保 28 号),裁定查封
衡达置业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 F-12 项目生活区
2 号商业楼(建筑面积为 2,682.15 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8)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 0024649 号)与 3 号商业楼 1-3 层 101(建筑
面积为 1,069.01 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
动产权第 0023608 号)的房产。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六冶
的诉讼请求并于近日向六冶出具了《传票》((2020)内 01(民初)
第 769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六冶就与衡达置业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呼和浩特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具体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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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判令衡达置业支付六冶工程款人民币 50,758,765.37
元,利息暂计人民币 1,324,803.74 元(利息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

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息暂计人民币 52,083,569.11

元;
    (二)依法判令六冶在衡达置业欠付的人民币 50,758,765.37 元
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东街以南、万通路

以西的 F12 配套生活区(1#楼、2#楼、5#楼、6#楼、9#楼、10#楼、
1#-3#商业、幼儿园、南大门、北大门及地下车库)建筑工程的折价
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衡达置业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8 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
    (三)《民事裁定书》((2020)内 01 财保 28 号)
    (四)《传票》((2020)内 01(民初)第 7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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