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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2-10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1-009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8
日、2020 年 1 月 11 日、2020 年 9 月 9 日发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2)、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05)、《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6),披露了公
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
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诉长葛市宏基伟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的相关情况。近日,长城建设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 1118 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诉讼请求情况
    长城建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将宏基
伟业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 依 法 判 令 宏 基 伟 业 支 付 长 城 建 设 工 程 欠 款 人 民 币
89,432,324.00 元、利息人民币 4,471,616.20 元(利息按照年利率
12%暂计算自 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本息暂计人

                                 1
民币 93,903,940.20 元,工程款的利息请求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2.依法判令长城建设在宏基伟业欠付的人民币 89,432,324.00
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长葛市葛天大道中段北侧的长葛钻
石城 A 区 27#-31#楼高层建筑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宏基伟业承担。
    (二)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2020 年 1 月 8 日,长城建设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1.依法判令宏基伟业支付长城建设工程款人民币 56,215,488.88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自 2018 年 11 月 19 日请求至
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2.依法判令长城建设在宏基伟业欠付的人民币 56,215,488.88
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长葛市葛天大道中段北侧的长葛钻
石城 A 区 27#-31#楼高层建筑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
    3.本案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25,354.06 元,鉴定费人民币 850,000
元由被告宏基伟业承担;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宏基伟业承担。
    (三)一审判决情况
    2020 年 9 月 2 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了《民
事判决书》((2019)豫 10 民初 58 号),判决如下:
    1.宏基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城建设工程款人
民币 50,347,871.14 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 2019 年 3 月 16 日
起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以人民币 23,354,575.416 元作为计算基数,
按年利率 12%计算利息;自 2019 年 7 月 18 日起,以人民币
50,347,871.14 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欠


                                2
款之日止);
    2.宏基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城建设鉴定费人
民币 850,000 元;
    3.长城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河南众惠(2020)质
鉴字第 210 号鉴定意见书指出的属于其施工范围的质量问题进行维
修;
    4.长城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宏基伟业提供长葛
宏基钻石城 A27#、A28#、A29#、A30#、A31#楼全部的技术档案和施
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
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驳回长城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宏基伟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82,755 元,由宏基伟业承担人民币
293,965 元,由长城建设承担人民币 88,79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
民币 100,275 元,由宏基伟业承担。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宏基
伟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宏基伟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长城建设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 1118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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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52,289.35 元,由宏基伟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 11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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