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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2021-06-10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1-029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
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
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六冶作为仲裁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
款人民币 116,198,624.70 元、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人民币
11,667,472.00 元及仲裁费;六冶作为反请求被申请人被请求支
付工程质量损失暂估人民币 500,000.00 元及仲裁申请费、鉴定
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达成的调
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2 年,六冶与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旺铝
业)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忠旺铝业将合同涉及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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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给六冶,合同签订后,六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
忠旺铝业未完全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六冶向位于辽宁省营口市
的营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7
月 17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
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9-051)。
    2019 年 7 月 31 日,六冶收到营口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反请
求答辩通知书》(营仲裁字(2019)第(53)号)及《仲裁反请
求申请书》,针对六冶提起的仲裁,忠旺铝业以工程质量存在问
题为由向营口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请求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8 月 2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4)。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六冶近日收到了营口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营口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营仲调字(2019)第 53 号),案件已审理终结,双方
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六冶与忠旺铝业共同确认: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忠
旺铝业尚欠六冶工程款人民币 67,292,856.63 元及利息人民币
13,089,843.34 元(利息自 2016 年 12 月 16 日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
    (二)六冶放弃上述利息中的人民币 3,600,000.00 元,并
补偿忠旺铝业人民币 2,000,000.00 元用于解决双方在质量问题
方面存在的争议;
    (三)仲裁费人民币 653,030.00 元、造价鉴定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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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00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00 元均由忠旺铝业承担;
    (四)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15,500.00 元、质量鉴定费人民
币 800,000.00 元均由六冶承担;
    (五)水电费人民币 1,575,900.00 元由六冶承担。
    上述,忠旺铝业应向六冶支付人民币 74,499,329.97 元。忠
旺铝业应在六个月内(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分期支付完毕。
    如忠旺铝业逾期支付,六冶有权要求忠旺铝业立即支付全部
剩余款项,按照人民币 74,499,329.97 元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
行。同时,忠旺铝业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六冶支付利息(以全部未
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达成的调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尚不能判断本次仲
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


        报备文件
    《营口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营仲调字(2019)第 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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